欢迎访问中建瑞通(北京)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官网!

这是描述信息
搜索
搜索
这是描述信息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您现在的位置:
首页
/
/
/
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试点工作的通知

资质动态

最新动态

企业资质转让是如何办理的?
$strTool.escape($info.title)
企业资质转让是如何办理的?
查看详情
企业资质转让是如何办理的?
资质转让和资质买卖的优缺点
$strTool.escape($info.title)
到底如何办理公司资质转让呢
$strTool.escape($info.title)
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申报有哪些难处
$strTool.escape($info.title)
公司转让资质流程及费用标准最新
$strTool.escape($info.title)
建筑企业资质升级为何这么难?
$strTool.escape($info.title)

联系我们

这是描述信息

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金苑大厦A座305室

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试点工作的通知

  • 分类:资质政策
  • 作者:资质吧
  • 来源:住建部
  • 发布时间:2021-01-29 15:12
  • 访问量:

【概要描述】各省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,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(管)委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,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(局),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中央企业:   为深入推进建筑业“放管服”改革,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》(国发〔2018〕27号),进一步推进“互联网+政务服务”,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、便利化水平,决定开展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(以下简称“电子证书”)及延续注册试点工作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   一、试点范围   在北京、上海、浙江、海南等4个地区开展第一批试点工作。视工作开展情况,适时启动其他地区试点工作。   二、试点内容   (一)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。   1.自2021年2月1日起,试点地区启用电子证书(具体示例及说明见附件1),电子证书按照《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》标准制定(具体式样见附件2)。同时,启用“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级建造师行政许可专用章”,代替“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”印章,作为电子证书有效签章。   2.电子证书与纸质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(以下简称“纸质证书”)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试点期间,试点地区纸质证书仍继续发放。   (二)开展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。   1.注册专业有效期已过期的,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(具体流程见附件3)。注册专业仍在有效期的,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。自2021年7月1日起,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,其注册专业失效。   2.申请延续注册的,应达到继续教育要求,并对本人完成继续教育情况作出承诺。   3.准予延续注册的注册专业,其注册专业有效期从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起计算。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距65周岁不满3年的,有效期截至65周岁当日。   三、电子证书有关使用要求   (一)一级建造师应妥善保管本人的国家政务服务平台(以下简称“政务平台”)账号,因本人保管不善造成账号信息泄露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。   (二)一级建造师可登录政务平台进入“我的证照”,查看和下载电子证书。查看和下载电子证书时,本人应确认该证书的使用时限。电子证书使用时限为180天,但注册专业有效期或距65周岁不满180天的,使用时限截止日期以注册专业有效期截止日期或满65周岁当日为准。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,需重新下载电子证书并再次确认使用时限。   (三)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,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,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,该电子证书无效。   (四)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“中国建造师网”微信公众号扫描电子证书上的二维码,查询一级建造师注册信息。   (五)试点地区一级建造师准予延续注册的,或聘用单位基本信息修改的,纸质注册证书上不再加贴相应防伪贴。   (六)因纸质注册证书遗失、污损或个人信息修改等需要重新发放注册证书的,不再补发或更换纸质注册证书。   (七)电子证书与纸质注册证书信息不一致的,以电子证书为准。电子证书信息发生变更的,需登录政务平台重新下载。   附件:1.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示例及说明      2.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式样      3.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申报流程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1年1月27日   (此件公开发布)     附件下载: 1、 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示例及说明 2、 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式样 3、 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申报流程图               抄送: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。

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试点工作的通知

【概要描述】各省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,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(管)委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,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(局),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中央企业:

  为深入推进建筑业“放管服”改革,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》(国发〔2018〕27号),进一步推进“互联网+政务服务”,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、便利化水平,决定开展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(以下简称“电子证书”)及延续注册试点工作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  一、试点范围

  在北京、上海、浙江、海南等4个地区开展第一批试点工作。视工作开展情况,适时启动其他地区试点工作。

  二、试点内容

  (一)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。

  1.自2021年2月1日起,试点地区启用电子证书(具体示例及说明见附件1),电子证书按照《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》标准制定(具体式样见附件2)。同时,启用“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级建造师行政许可专用章”,代替“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”印章,作为电子证书有效签章。

  2.电子证书与纸质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(以下简称“纸质证书”)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试点期间,试点地区纸质证书仍继续发放。

  (二)开展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。

  1.注册专业有效期已过期的,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(具体流程见附件3)。注册专业仍在有效期的,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。自2021年7月1日起,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,其注册专业失效。

  2.申请延续注册的,应达到继续教育要求,并对本人完成继续教育情况作出承诺。

  3.准予延续注册的注册专业,其注册专业有效期从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起计算。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距65周岁不满3年的,有效期截至65周岁当日。

  三、电子证书有关使用要求

  (一)一级建造师应妥善保管本人的国家政务服务平台(以下简称“政务平台”)账号,因本人保管不善造成账号信息泄露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。

  (二)一级建造师可登录政务平台进入“我的证照”,查看和下载电子证书。查看和下载电子证书时,本人应确认该证书的使用时限。电子证书使用时限为180天,但注册专业有效期或距65周岁不满180天的,使用时限截止日期以注册专业有效期截止日期或满65周岁当日为准。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,需重新下载电子证书并再次确认使用时限。

  (三)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,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,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,该电子证书无效。

  (四)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“中国建造师网”微信公众号扫描电子证书上的二维码,查询一级建造师注册信息。

  (五)试点地区一级建造师准予延续注册的,或聘用单位基本信息修改的,纸质注册证书上不再加贴相应防伪贴。

  (六)因纸质注册证书遗失、污损或个人信息修改等需要重新发放注册证书的,不再补发或更换纸质注册证书。

  (七)电子证书与纸质注册证书信息不一致的,以电子证书为准。电子证书信息发生变更的,需登录政务平台重新下载。

  附件:1.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示例及说明

     2.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式样

     3.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申报流程图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1年1月27日


  (此件公开发布)

 

 

附件下载:




1、
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示例及说明


2、
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式样


3、
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申报流程图


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
  抄送: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。

  • 分类:资质政策
  • 作者:资质吧
  • 来源:住建部
  • 发布时间:2021-01-29 15:12
  • 访问量:
详情

各省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,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(管)委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,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(局),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中央企业:

  为深入推进建筑业“放管服”改革,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》(国发〔2018〕27号),进一步推进“互联网+政务服务”,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、便利化水平,决定开展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(以下简称“电子证书”)及延续注册试点工作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  一、试点范围

  在北京、上海、浙江、海南等4个地区开展第一批试点工作。视工作开展情况,适时启动其他地区试点工作。

  二、试点内容

  (一)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。

  1.自2021年2月1日起,试点地区启用电子证书(具体示例及说明见附件1),电子证书按照《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》标准制定(具体式样见附件2)。同时,启用“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级建造师行政许可专用章”,代替“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”印章,作为电子证书有效签章。

  2.电子证书与纸质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(以下简称“纸质证书”)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试点期间,试点地区纸质证书仍继续发放。

  (二)开展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。

  1.注册专业有效期已过期的,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(具体流程见附件3)。注册专业仍在有效期的,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。自2021年7月1日起,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,其注册专业失效。

  2.申请延续注册的,应达到继续教育要求,并对本人完成继续教育情况作出承诺。

  3.准予延续注册的注册专业,其注册专业有效期从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起计算。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距65周岁不满3年的,有效期截至65周岁当日。

  三、电子证书有关使用要求

  (一)一级建造师应妥善保管本人的国家政务服务平台(以下简称“政务平台”)账号,因本人保管不善造成账号信息泄露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。

  (二)一级建造师可登录政务平台进入“我的证照”,查看和下载电子证书。查看和下载电子证书时,本人应确认该证书的使用时限。电子证书使用时限为180天,但注册专业有效期或距65周岁不满180天的,使用时限截止日期以注册专业有效期截止日期或满65周岁当日为准。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,需重新下载电子证书并再次确认使用时限。

  (三)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,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,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,该电子证书无效。

  (四)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“中国建造师网”微信公众号扫描电子证书上的二维码,查询一级建造师注册信息。

  (五)试点地区一级建造师准予延续注册的,或聘用单位基本信息修改的,纸质注册证书上不再加贴相应防伪贴。

  (六)因纸质注册证书遗失、污损或个人信息修改等需要重新发放注册证书的,不再补发或更换纸质注册证书。

  (七)电子证书与纸质注册证书信息不一致的,以电子证书为准。电子证书信息发生变更的,需登录政务平台重新下载。

  附件:1.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示例及说明

     2.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式样

     3.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申报流程图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1年1月27日


  (此件公开发布)

 

 

附件下载:

1、 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示例及说明
2、 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式样
3、 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申报流程图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
  抄送: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。

关键词:

扫二维码用手机看

对比百次 不如沟通一次